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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55****1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91民初519号
    案号 (2019)辽0191执1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20-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逢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8100000元; 被告李逢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81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月利息2%计算);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32元,由被告李逢生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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