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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370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郑仲裁字第341号裁决书
    案号 (2014)并执字第00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9
    发布日期 2015-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生产托管费4979519.96元及利息(其中396436.01元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045017.53元自2012年10月10日起付清;961945.55元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000100.95元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77214.94元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068713.538元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0091.446元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申请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迟延付款750000元生产托管费的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20万元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63093.19元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136906.81元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20万元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10万元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 三、被申请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四、被申请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产损失补偿费701435.63元; 五、驳回申请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123081元,由申请人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616元,由被申请人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承担98465元。鉴于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委不再退还,被申请人应于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时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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