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鲁泰市监罚字〔2021〕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处壹仟贰佰捌拾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元肆角肆分。罚没款合计壹仟叁佰叁拾玖元肆角肆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5 |
决定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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