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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昌处字〔2018〕第9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法定代表人 沈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