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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荣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皇甫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955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东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东执字第00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11-16
    发布日期 2015-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青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7月17日所欠利息为150873.35元;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自动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西荣丰实业有限公司、李小松、李小琴、皇甫涛、谢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50元,由被告江西青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江西荣丰实业有限公司、李小松、李小琴、皇甫涛、谢旋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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