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126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3民初1732号 |
案号 | (2021)京0113执47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85 505元,上述款项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起,以每个月为一期,于每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23 792.10元,直接汇入原告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账号11001048600052517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生命园支行),即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首笔款项23 792.10元,以此类推共12期,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最后一笔款项不足23 792.10元的,按照实际欠款金额支付; 三、如果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总债务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可申请执行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总债务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首笔款项后10日内,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案件受理费2918元,由原告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5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9元,于给付最后一期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北京鲁圣佳信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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