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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利百和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MA****FB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4民初21604号
    案号 (2020)粤0604执15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利百和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起食品经营部支付货款50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2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诸剑锋、李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被告佛山利百和百货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利百和百货有限公司、诸剑锋、李惠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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