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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5月24日15时50分,当事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分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东宁路553号A座101垃圾房设置了壹只灰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容器中有小番茄等易腐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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