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公(东站)行罚决字[2020]006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分公司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10日16时50分许,我所民警王某、吴某某在对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某号维族也纳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某房间住宿登记人员为蒋某某,实际入住人员为蒋某某、顾某某,该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顾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东站枢纽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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