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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8]第11011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分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3月26日16时30分,当事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分公司在东宁路553号A座维也纳国际酒店电梯旁设置了蓝色圆形垃圾桶壹只,桶身未设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4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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