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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盐)罚字[2019]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路航物流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的浙江路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3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货物仓储、公路运输(第三方物流)等,4月12日检查时,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有危险废物有: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包装物、废铅酸蓄电池。其中废机油、废机油滤芯混放在一起。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1.公司系物流仓储企业,非工业生产企业,对法律学习不够,深刻反思立即整改;2.海盐县已对汽车维修行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整治,公司包含汽车维修业务,未收到整治整改通知;3.2010年环评及批复中均未涉及汽车维修危险固废的管理要求。4.承诺落实防治措施,签订处置合同,规范危废管理。要求撤销处罚。8月19日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危险废物管理不够,不采纳当事人意见。罚款伍万叁仟贰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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