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盐)罚字[2019]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路航物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的浙江路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仓储物流项目正在使用,发现当事人涉嫌仓储物流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经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3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货物仓储、公路运输(第三方物流)等,2010年7月仓储物流项目经环保审批,仓储物流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2014年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保验收。违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1.公司系物流仓储企业,非工业生产企业,对法律学习不够,深刻反思立即整改;2.2010年环评通过审批,2013-2016年陆续办理房产备案,备案中环保部门也进行了检查和出具意见,我们认为已经通过环保验收;3.目前普通仓储为登记表项目,我们应该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登记表,无需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要求充分考虑,免于处罚。2019年8月19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认为:当事人不同与一般的仓储,包含有机动车维修、加油等,根据现行的规定也是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考虑当事人积极整改,决定适当从轻处罚。罚款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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