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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503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2民初2984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鹏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凌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54元,由被告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1105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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