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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503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2民初2987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游娟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龙根、张明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游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89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159元,由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龙根、张明亮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8589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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