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669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苏0311执25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8 |
发布日期 | 2016-10-1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西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4072.65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自2016年4月1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之后有还款,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西支行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吴显辉对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148元,由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普新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吴显辉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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