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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7****63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4324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4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1-0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谢庆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平安大街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瑞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9元,由被告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谢庆昌、谢瑞芝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谢庆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平安大街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瑞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9元,由被告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谢庆昌、谢瑞芝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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