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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庆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7****63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6803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庆昌、谢瑞芝、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的借款本金1253474.65元、利息13300.51元、逾期罚息119315.59元,以及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谢庆元、刘梅珠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谢庆元、刘梅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谢庆昌、谢瑞芝、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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