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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21]70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柳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度取得嘉兴市米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十二份,发票代码33300171320,发票号码31924265#-31924286#,货物名称:销售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2135922.36元,税额64077.64元,价税合计22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第24号记账凭证列入销售费用科目,并于2018年5月30日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55万元,经查上述取得虚开发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20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3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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