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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危矿[2020] 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储存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危矿[2020]5号被处罚单位:杭州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八路1188号负责人:方银军职务:邮编:311228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9号危险化学品仓库(危化品甲类仓库)内储存有酒精等危险化学品,该仓库采取了安装静电触摸球、防爆开关、强制通风等安全措施,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你单位的行为涉嫌储存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