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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汤泉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立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447771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昌民初字第12095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2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3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魏全林、何连芳、魏华颖、魏华庆与被告北京汤泉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汤泉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魏全林、何连芳、魏华颖、魏华庆已交纳的承包费二十四万七千元。 三、驳回原告魏全林、何连芳、魏华颖、魏华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一十三元,由原告魏全林、何连芳、魏华颖、魏华庆与被告北京汤泉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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