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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06****073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001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5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234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62348.25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8.5元,由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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