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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郑惠市监罚字〔202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的“飘安”(商标+图案)“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肆拾捌整(1248元);2.罚款柒万元整(70000元)。罚没款合计柒万壹仟贰佰肆拾捌整(7124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0
    决定机关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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