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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西昌合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00MA****CG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01民初45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西昌合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向原告云南瑞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1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1.50元,由被告四川西昌合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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