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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西昌合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67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3民初6648号
    案号 (2021)苏1003执1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西昌合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38585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58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46元,减半收取189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73元,由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四川西昌合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9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四川西昌合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23900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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