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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56****39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5676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跃餐饮消费卡余额9460元;二、驳回原告蔡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州市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57104960165,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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