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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56****39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3151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张生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方民支付货款74461.3元;二、驳回原告韩方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元,原告韩方民负担62元,被告徐州市张生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原告负担部分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4/4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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