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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抚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二)以个人名义贷款被企业使用并用于还贷;(三)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四)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五)向国家公务员及银行从业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六)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且条件优于同类贷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1
    决定机关 抚顺银监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桂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