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龙盛世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377****11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2173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恢4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至2018年1月23日利息为88595.84元,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被告泰兴市恒鑫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东龙盛世服饰有限公司、雅淑创意国际时装(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曹斌、殷巧华、肖素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任桂云、顾明祥对被告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5000000元内(含5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12-计53020元,由被告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恒鑫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东龙盛世服饰有限公司、雅淑创意国际时装(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任桂云、曹斌、殷巧华、肖素芳、顾明祥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偿还借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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