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阿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3738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3248号 |
案号 | (2017)苏1102执7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日期 | 2018-06-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金星豪普钛业有限公司货款538015元、逾期付款利息11701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合计549716元;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所欠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9元,由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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