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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卞良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049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802民初4646号
    案号 (2018)皖1802执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080539.01元、迟延付款利息(以1036377.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及违约金20.88万元; 二、若被告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款2080539.01元范围内对锦润时代上城外商业楼及住宅楼工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92元,被告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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