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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姚村镇海军汽配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72****83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81民初6365号
    案号 (2019)豫0581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海香、林州市姚村镇海军汽配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扣除已给付的1万元); 二、被告冶海军对被告林州市姚村镇海军汽配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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