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钮伟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286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3269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35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1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并赔付原告暂算至2015年7月26日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98375.28元、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收的罚息及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利息897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收的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贷款本金1999145.13元,并赔付原告暂算至2015年7月26日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92452.12元、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999145.13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收的罚息及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利息81985.86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收的复利; 三、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4416元; 四、被告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钮伟根、沈小芳、沈志方、倪海林对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钮伟根、沈小芳、沈志方、倪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82元,由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钮伟根、沈小芳、沈志方、倪海林承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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