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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钮伟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286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商初字第02673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0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62万元,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半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动2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还款方式: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于2015年3月6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万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相应利息(以1262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8日的利息;及以1232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6日的利息;以及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3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2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 二、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7017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偿付人民币104300元作为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7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5700元,由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四、如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以及全额律师费人民币207017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尚应自逾期付款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罚息、复利(按第一项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 五、被告苏州海盛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钮伟根、沈小芳对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1262万元最高额保证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钮奇帆对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300万元最高额保证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喷水织机(规格:230)100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262万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就被告沈小芳抵押给原告的牌照为苏ETL787(型号:JTHBG262962,发动机号:3GR0192020,车架号:JTHBG262962003158)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0万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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