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伶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205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1民初1378号 |
案号 | (2017)湘0121执1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30 |
发布日期 | 2017-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谭永刚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16年8月2日解除; 二、限被告谭永刚、唐昱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1701.7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3月2日合计为5020.34元,自2016年3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限被告谭永刚、唐昱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支付债权实现费用9868元; 四、被告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永刚、唐昱婕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永刚、唐昱婕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116元,由被告谭永刚、唐昱婕、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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