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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准南东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00056****11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849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准南东煤矿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主斜井皮带机及地面转载皮带机等设备款8247000元、皮带机配件款50590元,合计8297590元; 二、被告新疆准南东煤矿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主斜井皮带机及地面转载皮带机等设备款逾期利息1411303元,2018年2月8日之后利息,以824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准南东煤矿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皮带机配件款逾期利息12141.60元,2018日2月8日之后利息,以505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年利率6%的1.5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成都最忆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29元,减半收取36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14元,由被告新疆准南东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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