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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静第222020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8692.8元,没收脉动治疗仪一台、颈腰椎三维曲度牵引仪一个,罚款人民币5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9
    决定机关 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宁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