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卫公罚〔2019〕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并及时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及时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7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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