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处〔2020〕3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上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时间较长,危及生命安全,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9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李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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