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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42207****1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422民初175号
    案号 (2021)黔0422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雍氏 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HTISyy2016.08、HTISyy2016.09、HTISyy2016.10)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损失费 800 万元,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0 年 10 月 1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0 年 11 月 1 日前 支付 150 万元,余款 350 万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 清; 三、如被告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支付义 务,则应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12%支付违 约金;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如出现第 三方因涉案工程项目及涉案施工合同向原告主张相关权利或款 项,或因涉案工程项目及涉案施工合同引发诉讼、行政处罚等情 形,该等情形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承担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第三方主张的款项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解决 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如原告十一冶建设 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垫付相应款项,被告贵州雍氏置业 有限公司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需自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垫付之日起以实际垫付的款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2%支付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本条涉及 的具体金额通过另案诉讼或双方协商确定); 五、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8450 元,减半收取 39225 元,由被告贵州雍氏 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给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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