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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江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大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157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当石民二初字第00043号
    案号 (2016)皖0521执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
    执行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鞍山江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夏飞苗木货款410611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4606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9元,由被告马鞍山江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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