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祥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72677-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851号 |
| 案号 | (2017)苏0211执18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29 |
| 发布日期 | 2017-10-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瑞浩科技有限公司价款48万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解除无锡瑞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2条磨加工连线)、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4台分选机)。 三、驳回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1420元,由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2元,由无锡瑞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元,山东哈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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