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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30****823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3623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8611901】。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兴艺数字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520.77元及违约金(以欠货款金额123520.77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规定付款日止); 被告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广东兴艺数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6.2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166.21元,由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宇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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