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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30****823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民终1470号
    案号 (2020)粤1303执2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60206603344】。1、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云林 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960元及利息[利息以168960元 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至本判决清偿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已减半),保 全费1364. 8元,合计3204. 8元,由被告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承担[原告云林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40 元,保全费1364. 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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