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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131****71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3民初7673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虎尾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0000元; 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虎尾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9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驳回原告广西虎尾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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