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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大宏泰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云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131****71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73民初00443号
    案号 (2018)沪03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0911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因本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案判决,费用由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五、驳回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26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855元,由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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