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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德亿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玉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4749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2民初434号
    案号 (2017)津02执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德亿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大丰典当行本金人民币141894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940086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3月12日按照9620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0月1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94008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以2849048元为本金计算利息(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4月7日按照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1月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8490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3、以94728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3月16日按照96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0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947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4、以99229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5月7日按照11132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0月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9922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天津市德亿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偿还利息300000元在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减除。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大丰典当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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