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焦秀成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127058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呼商初字第00036号 |
| 案号 | (2015)呼执字第0005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4-17 |
| 发布日期 | 2016-01-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内蒙古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706220.48元,偿还利息人民币1617602.82元(截止至2014年12月21日的利息),本息合计人民币50323823.30元,并偿还自2014年12月22日至给付之日止以50323823.30元为基数,按14.25%年利息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被告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在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52%的股权(出资988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被告焦秀成、被告赵冬梅提供质押的其在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7%的股权(出资133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焦秀成、被告赵冬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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