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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163040307
    违法行为类型 null
    行政处罚内容 未携带营运证正本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9
    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沈正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