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丛台区艳丽体育服装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4166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91民初359号 |
案号 | (2021)冀0491执2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小斌、王银风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王小斌、王银风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期内利息8659.07元、截止2017年9月29日的逾期罚息78870元(合同期内月利率按11‰计算,罚息月利率按16.5‰计算); 三、被告王小斌、王银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5‰向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3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四、被告槐艳丽、刘风彩、王志明、邯郸市丛台区艳丽体育服装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计3556元,由被告王小斌、王银风、槐艳丽、刘风彩、王志明、邯郸市丛台区艳丽体育服装店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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