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嘉港政罚〔2020〕0510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6日9时21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燃料有限公司码头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戈仲元。2020年9月1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魏炳君、付坤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戈仲元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嘉兴市燃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单位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燃料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7 |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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